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晨齊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包(合計淨重柒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
所載。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布後
,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
文。經查本件
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三包(合計淨重七公克),係屬違禁物,依
首
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 正 龍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玲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