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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59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政信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連李素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因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李政信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連李素惠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李政信繳納現金後,將被 告釋放。現因被告所犯上開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並經 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經聲請人通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未果,亦曾發函 促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並指派該署法警至 被告之戶籍地依法執行拘提,因被告行方不明而拘提無著,復曾發函囑託被告於 審理中所陳報之住、居所所轄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址拘提執行,亦因 被告已藏匿,無法拘提到案,故未能代為執行,足認被告業已逃匿,為此聲請沒 入上開保證金五萬元等語。 二、按聲請人確已按址傳喚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曾發函促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 到案接受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並指派該署法警至其戶籍地依法執行拘提無著 ,復曾發函囑託被告於審理中所陳報之住、居所所轄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 為按址拘提執行,亦因被告已藏匿,無法拘提到案,故未能代為執行,有卷附之 戶籍謄本、送達回證、拘提報告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察署八十九年六月廿 三日北檢聰智八九執一七0二號函、同年八月五日北檢銘智八九執一七0二號字 第三三一九三號函、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九月廿九日北檢執庚字第 二三二九八號函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前開之聲請,經 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翠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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