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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60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健國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劉進陽殺人未遂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吳建國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建國因被告劉進陽殺人未遂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德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秋 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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