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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60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馬素雯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楊炳南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馬素雯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馬素雯因被告楊炳南組織犯罪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六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 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德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秋 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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