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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60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𤒶煌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八十九年聲沒字第七三三號),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所附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經查被告楊𤒶煌持有之物品係安非他命淨重零點五二公克(聲 請人誤為0.六五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附卷可稽,而安非他命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 十一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 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宇 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式 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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