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一七號
具 保 人 簡嘉輝
被 告 白順仁
右列被告因犯毒品防制條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簡嘉輝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停止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 仁 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黎 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