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國順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鄭國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
本件受刑人鄭國順因
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
一條第五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 台 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 世 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