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高安定
右列
聲請人因被告黃裕國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高安定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具保人高安定因被告黃裕國妨害風化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指
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六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
羈押,茲以該被告逃
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德 民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楊 秋 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