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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64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俊人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彭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本件受刑人彭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 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 台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世 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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