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因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裴蕾因施用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松山分局以北市警松刑山字第八八六三三二九五○○號移送書移送
偵查,因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為
不起訴處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
緝字第二三○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九八一號),然被告
為警查獲時所
持有
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二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
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水深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