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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6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裴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松山分局以北市警松刑山字第八八六三三二九五○○號移送書移送偵查,因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為起訴處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 緝字第二三○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九八一號),然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持有 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二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 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水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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