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建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張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
罰金捌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張建因
賭博罪,經本院台北簡易庭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 耀 鑌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 記 官 呂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