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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66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賴允堂   被   告 汪健鳴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任字第二四 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賴允堂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具保人賴允堂前因被告汪健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依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四萬元,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將被告具 保釋放。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刑事庭於八十九年二月一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八號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上訴 字第九二一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上訴最高法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以八 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四五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經合法送達屢傳不到案執 行(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執字第二○九六號),有送達回証在卷可 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經核符合 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陶亞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圓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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