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 堅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執行事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及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楊堅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
按依刑法
宣告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已晉入等一等,其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
在二十二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上級
主
管機關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及保安處分
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楊堅因恐嚇取財案件,經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
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後,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開始執行
強制工作,至八十九年十月廿六日止,已執行約二年四月;茲據聲請人以該受處
分人,已晉入等一等,其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二十二分以上,認已無繼續
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而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 耀 鑌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 記 官 呂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卅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