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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67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泰安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泰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 四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宋 松 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瑞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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