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鴻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
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林志鴻所處
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志鴻前犯
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並
依竊盜犯
贓物犯
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
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二年二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
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水深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