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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68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鴻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林志鴻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志鴻前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並 依竊盜犯贓物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 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二年二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 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水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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