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九四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凱新
右列
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
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凱新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前經
諭知交保新台幣拾萬元,因覓保無著被認有逃亡
之虞而
羈押,現已有能力交保云云。惟查被告所涉竊盜案件尚有多件由警察查證中,有
台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大安分局函,並有相關之筆錄多件在卷
可稽,經查
均涉嫌重大,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
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 亭 柏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羅 欣 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