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6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瑞嬌 右列被告因被告林欽原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瑞嬌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 納現金後,已將被告林欽原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 證金沒入等語。 二、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經依法傳拘未獲,應先行通知具保人限期命將被告送 案,於無效果時,始得為沒入之裁定(七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七0)廳刑一字第 一一0四號函復台灣高等法院參照)。本件聲請人所檢附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對具保人之通知函,業因原址查無此人而遭郵政機關退回,有送達回 證及信封在卷可稽,則該通知並未合法送達於具保人,依上說明,本件聲請自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莉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