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瑞嬌
右列被告因被告林欽原
詐欺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具保人黃瑞嬌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
納現金後,已將被告林欽原停止
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
證金沒入等語。
二、
按因
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經依法傳拘未獲,應先行通知具保人限期命將被告送
案,於無效果時,始得為沒入之裁定(七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七0)廳刑一字第
一一0四號函復台灣高等法院
參照)。本件聲請人所檢附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對具保人之通知函,業因原址查無此人而遭郵政機關退回,有
送達回
證及信封在卷
可稽,則該通知並未合法送達於具保人,依上說明,本件聲請自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莉苓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