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鎮
具 保 人 吳陳美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吳文鎮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吳陳美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吳陳美因被告吳文鎮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額新台幣四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將被告吳
文鎮釋放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汪 漢 卿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石 幸 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