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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7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福祥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湯福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 由 本件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 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宋 松 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瑞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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