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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自字第 72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違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二二號   自 訴 人 孫燕謀   被   告 許靜人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參附件自訴狀影本)。 二、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 條第一項所規定。 三、經查:(一)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在高雄縣湖內鄉(地址詳卷) ,有東方工商專科學校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八九)東方專校勝人字第一三0 六號回函可憑;(二)又依自訴意旨所指犯罪行為地、結果發生地,均係在高雄 縣湖內鄉大湖村私立東方工商;(三)綜前所述,本件自訴人所訴被告之住所、 居所地,及犯罪行為地、結果發生地均非本院管轄,揆諸上開說明,自訴人向本 院提起自訴,自有未合,且未聲明移送於管轄法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知 管轄錯誤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程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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