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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自字第 74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誹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四五號   自 訴 人 廖秀足   被   告 張建凱         曾睿宗(即曾明宗) 右列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 實及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 二、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 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在基隆市,而自訴人與被告 皆居於基隆市同一社區內,故被告果有在該社區之加重誹謗之犯行,其其犯罪地 亦在基隆市,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依自訴人之聲 請,移送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 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 子 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官 碧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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