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四五號
自 訴 人 廖秀足
被 告 張建凱
曾睿宗(即曾明宗)
右列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管轄
錯誤,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 實及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
二、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
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在基隆市,而自訴人與被告
皆居於基隆市同一社區內,故被告果有在該社區之加重誹謗之
犯行,其其犯罪地
亦在基隆市,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
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
言詞辯
論,逕為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依自訴人之
聲
請,移送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
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 子 榮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官 碧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