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八七號
自 訴 人 鄭文平
被 告 傅荔灣
右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提起自訴,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
繕本;又提起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法院應
諭知
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及第三百四十三條
準
用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自訴意旨雖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示,惟自訴人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
本,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裁定命自訴人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
正本已於八
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送達自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自訴人
迄今未補正,其提
起自訴之程序,顯然違背法定必備要式,依
首揭說明,本院自應依法
諭知不受理
判決,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 亭 柏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羅 欣 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