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四九號
自 訴 人 周文隆
被 告 黃鐘德
右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法院或
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
期日前
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
裁定駁回其自訴,
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
繕本所載。
三、經查依自訴人所述,被告係購屋而使用該屋所附之瓦斯管綫,
乃依法行使房屋所
有人之正當權利,並無不法情形,至該瓦斯管綫屬何人所有,係民事糾葛,本應
依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自訴人竟自訴被告強行使用瓦斯管線,被告罪嫌
顯有不足
,核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之情形,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自訴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亭柏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羅欣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