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更(一)字第三三號
自 訴 人 林添順
被 告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代 表 人 陳清碧
右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管轄
錯誤。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
所載。
二、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
決者,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
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
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
所在地為台南市,而自訴人指訴被告涉嫌瀆職之犯罪地亦在台南市,依前開刑事
訴訟法之規定,應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
管轄權,是自訴人林添順向
本院提起自訴,自有未合,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 世 祺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李 文 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