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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自緝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四六號   自 訴 人 雙和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森泉   被   告 周繼民   具 保 人 周克敏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周克敏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周克敏因被告周繼民涉犯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具保人經合法傳喚復未偕同被告到庭,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 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汪 漢 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 幸 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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