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七七號
具 保 人 甲○○
即 被 告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
交保後釋放。
二、茲因被告現已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定 亞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美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