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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109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盜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九О號   被   告 盧威榤   選任辯護人 邱朝象律師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四一五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盧威榤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威榤因盗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依其供述及被害 人陳述等相關事證,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湮滅、偽造變造 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起執行羈押。 二、本案經訊問被告及數被害人後,供述互有歧異,尚有繼續調查證據之必要,前項 羈押之事由及必要性依舊存在,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訊問被告後,認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 佾 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 台 發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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