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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1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盜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   被   告 仇震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被   告 楊偉成   選任辯護人 莫家駿律師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一六號、八十 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一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五八○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 三六七七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仇震宇、楊偉成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仇震宇、楊偉成因盜匪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 院訊問被告二人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事證尚待調查,被告二人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均應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 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 如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鈴 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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