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
被 告 仇震宇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被 告 楊偉成
選任辯護人 莫家駿
律師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一六號、八十
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一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五八○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
三六七七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仇震宇、楊偉成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拾肆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仇震宇、楊偉成因盜匪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
院
訊問被告二人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事證尚待調查,被告二人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均應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
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 如 琪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 鈴 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