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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165 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等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如附 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又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拾 月,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物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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