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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167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文淵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 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定 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美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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