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文淵
右列被告因
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並定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
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定 亞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美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