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一
四號),甲○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貳拾柒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
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執行羈押,復自八十九年八月二
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甲○經
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
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 雅 君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