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忠雄
選任辯護人 文聞
律師
李汶哲律師
郭美絹律師
被 告 黃錫村
被 告 連美慧
右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法 官 侯水深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