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南城
右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
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胡宏文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