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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5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盜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   被   告 姜大立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姜大立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姜大立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 三十一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分別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九月一日延長羈押二月,茲 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延 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 紹 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新 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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