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
被 告 姜大立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姜大立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壹日起
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姜大立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
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
三十一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分別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九月一日延長羈押二月,茲
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延
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 紹 紘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新 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