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潤生
選任辯護人 徐國勇
律師
許淑惠律師
彭國能律師
被 告 吳肇琨
選任辯護人 洪堯欽律師
黃麗容律師
被 告 李秀惠
選任辯護人 吳中仁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
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守訓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