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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63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三九號   被   告 張機遠   具 保 人 高春銘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張機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高春銘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張機遠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貳萬元,由 具保人高春銘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紹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新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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