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三九號
被 告 張機遠
具 保 人 陳阿秀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張機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阿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張機遠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五萬元,由
具保人陳阿秀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紹紘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新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