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甲○○
右列被告等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字第六五二○號
,第七四七五號)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坤 地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志 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