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
律師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五四六號),乙○
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丙○○
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乙○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
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九月二日起
延長羈押二月,
經乙○
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莉苓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乙○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慧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