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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7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盜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五四六號),乙○ 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丙○○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乙○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 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經乙○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莉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乙○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慧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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