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七一號
具 保 人 李秀如
被 告 徐榮奇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李秀如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李秀如因被告徐榮奇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民國八十二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經依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捌萬元,由具
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
羈押。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陶亞琴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