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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96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七一號   具 保 人 李秀如   被   告 徐榮奇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李秀如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李秀如因被告徐榮奇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民國八十二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經依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捌萬元,由具 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陶亞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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