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二七四號
聲 請 人 孫 雁(即孫國鈞之女)
送達代收人 杜若虛
右列被告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所為之決定書之
原本及其
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
送達代收人杜若虛之
年籍資料「七十二歲(民國00年0月
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更正為「七十四歲(民
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送達代收人杜若虛之年籍資料載為「七十二歲(民
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顯
係誤寫,應更正為「七十四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 紹 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新 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