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七一號),
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
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五月
二十五日以八十八年易字第一一七一號判處
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
年七月一日確定,竟於緩刑
期間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犯逃亡罪,經國防部北
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以九十年桃判字第0五六號判處有
期徒刑十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
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君玲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蔡梅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