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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4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二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四 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二號判決(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一九號),判處有 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確定在案。於緩刑期內即 八十九年五月六日犯業務侵占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判處有 期徒刑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 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 ,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怡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敏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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