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一二號
具 保 人 黃榮城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黃榮城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黃榮城因被告甲○○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額新台幣六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水深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