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二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
右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偵字第七三七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乙○係台北市○○街○○○號泰昌影視
社負責人,未經授權,自八十九年四月間起,連續擅自在上開影視社出租告訴人
擁有著作權之「美麗人生」錄影帶案件,
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
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
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水深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陳彥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