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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13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一號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朱夢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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