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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緝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五0三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六 月,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一日執行完畢,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九時四十二分許,在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號之「 7-11便利商店」內,竊取該店內之白葡萄酒一瓶,得手後,經警循線查獲等 語,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 二、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年一月七日死亡,此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 建 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許 婉 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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