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五0三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判處
有期徒刑六
月,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一日執行完畢,
猶不知悔改,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九時四十二分許,在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號之「
7-11便利商店」內,竊取該店內之白葡萄酒一瓶,得手後,經警循線查獲等
語,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
竊盜罪嫌。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年一月七日死亡,此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開立之
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在卷
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 建 廷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許 婉 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