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簡字第 14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一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 一三四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擅自以公開上映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腦伴唱機壹臺、雷射光碟片壹片、點歌本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 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曾 正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 自 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附錄法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