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一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
九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
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
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 世 祺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院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
書記官 李 文 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論罪
科刑法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
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