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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簡字第 14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一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 九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 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 世 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院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書記官 李 文 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論罪科刑法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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