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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簡字第 281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二八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 第二0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附卷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世 禎                        法 官 郭 惠 玲                        法 官 黎 惠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賈 繼 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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