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二八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
第二0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
第二級毒品,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增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附卷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世 禎
法 官 郭 惠 玲
法 官 黎 惠 萍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賈 繼 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